提到私,总会被人们嗤之以鼻,以为“私”就是自私自利,并且深恶痛绝。所以它被作为一个贬义词来对待。如果一个人捍卫自己的私,就会被别人瞧不起;如果不捍卫自己的私,则会被人们称之为“大公”。我们也经常看到媒体树典型来宣扬他(她)的无私精神,宣扬应该建立一个先人后己的社会。只有先人后己,才能更好地抑制自己的私,从而社会就能和谐。
先人后己,无非就是要牺牲自己的私来保全别人的私,这样看来也无所谓公,无非是私在不同的人之间发生转移,公没有增长,也没有消耗。如果自己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发生矛盾,那么牺牲自己的私是应该的,因为这是拿个人的私去换公共的公,那么这是先公后己了。
双方让利和双方争利都会引起争论。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所遇到的争论,都是由双方偏袒自己的利益引起的。因此,我们常常错误地认为,如果关心别人的利益胜过关心自己的利益,争论就不会发生。而事实上以别人的利益作为自己行动的原则同样会引起争论,结果我们仍然得不到一个和谐的、协调的社会。
仔细想想,先人后己的处世原则,本身就含有逻辑的错误:你把别人作为他人,那么在别人眼在中你又是他人,从此,每个人在自己心中是自己,而在别人眼中是他人。先人后己的结果是每个人都变成了他人。有逻辑错误的原则本身就部是好原则。应该说,人是自利的生物实在是人类社会的大幸。由此,人类才有了最终的打同世界的理想。如果人是利他的,则任何理想都不可能建立起来。
之所以提倡先人后己,大公也罢,自私也罢,无非都是从道德情操上面来说的,因为我们的社会需要的是道德高尚的人。这也是早期的思想家们所想达到的一个社会道德境界,包括我们的现代人也同样是为了这样的一个目标而努力。
在法治理念中,保护自己的私是自然人的权利,这与培养道德的途径是背道而驰的。道德的培养要求抑制私,而法律的要求是保护私。民法的的四大权利:人身权、财产权、物权和债权。这四项权利都应该说是私有的,在一个人拥有该权利的时候就排斥了其他人拥有,相反,如果其他人强行拥有则构成侵权,法律又规定对侵权人予以惩戒,保护权利正当拥有人。
人们追求私,其实就是在寻求法律保护的私有权利;如果人们放弃自己的私,则是变相得放弃法律的保护。本身民法的性质就是私法,它保护的就是自然人或法人的私。只有在遵循法律的规范下才能使我们的社会安定和谐,那么就必须做到不侵犯别人的私,不用别人的私做代价来换来自己的私。如此看来,在人们寻求法律保护的时候就可能会被别人嗤之以鼻了。
历来的哲学家都把私心看成坏事。我觉得这是不对的。应该说,“私”是中性的,它无所谓好,也无所谓坏;它可以做好事,也可以做坏事。其分界点就是是否侵犯了别人的私。一块石头没有私心,但是它也不会做好事。人的同情心是因为有私心才发展出来的。但是私心如果侵犯了别人同样的私,私心就做了坏事。由于私心而捍卫自己利益,不但不是坏事,反而是好事。上法庭打官司就是捍卫自己利益。为什么说这是好事?因为由他抵抗了侵犯他人利益的人和事,使这一类的事减少或不发生。
私,与其说是坏的,不如说是好的。因为每个人都存在私,守好自己的私,不让别人侵犯,同样也不去侵犯别人,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协调,因为以自利为目的的谈判具有双方同意的均衡点。所以每个人不是简单去尊重一个人,而是要尊重每个人的私。如果自己的私太过于膨胀,就会受到法律的惩戒了,同样这与法治理念也是相违背的。
(感谢中国教育在线校园通讯社许昌学院通讯员贾锋昌供稿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