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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裸写真“前卫”莫忘了“防卫”
www.zkxf.com    日期:2005-11-13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

  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,全裸写真几乎是明星们的“专利”,现在这种前卫的“消费时尚”。却渐渐走近了普通消费者,尤其受到了一些在校女大学生的青睐。近日,记者在长春、兰州等地采访时了解到,拍人体写真已逐渐成为高校女大学生一种时髦消费,她们在镜头下定格青春的倩影,希望能以此留下永久的纪念。(《女大学生热衷人体写真 拍裸照能否留住青春?》东北新闻网9月30报道)

  人体写真这是个过于敏感的话题,社会各界对此是众说纷纭、看法不一。为此笔者采访一些在校女大学生,有的认为:“拍人体写真这事很正常,这些人欣赏自己的身体,想把青春留住,没什么不对的,毕竟年龄大了人体的外形美就不存在了。”有的说“在现在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,我害怕照片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,那样我就没脸见人了。”

  某大学一位60多岁的男性教授表示:“这不太适当,应当加以限制,也不能到处都是这样的影楼,诱惑着些年轻的女大学生去拍这种照片,至少不应该提倡。”

  一位摄影师告诉笔者:“大多数来影楼拍人体写真的女孩是受过高等教育,素质很高,有相当一部分是白领, 也有留学归来的、教师、模特和其他行业的。不过最近在小大学生多一些。她们都欣赏艺术,愿意展示自己。 ”

  某网络公司一位岁的男性工作人员认为:“人体是美的,尤其是女性的身体,但拍出来的照片是艺术还是色情,我区分不清,我不愿意把与自己有亲密关系的人的身体暴露给别人看。外人拍没关系的,如果是我的女友、妻子去拍了,我会选择分手。”

  近日来,一种自以为“前卫时髦消费”的消费行为不断滋生开来,如何避免在小大学生 误入歧途,以及对对这种经营行为进行管理,成为摆在行政管理部门、有关经营者以及直接消费者面前的新课题。爱美之心,人皆有之,人体美作为一种艺术形态,似乎也无足见怪。然而,艺术照不等于裸体照,否则岂不是任黄色淫秽照片成了“艺术”?

 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赵秉志认为,拍人体写真不属 《刑法》管辖范畴。只有当它触犯《刑法》第 367条第1款及第3款的规定时,其行为才算是犯罪,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。 国家新闻出版署扫黄办有关人士指出,人体写真照片不是出版物,但是摄影师若把这些照片编辑成册出版,并整体上宣传淫荡形象,有描述性过程、性感受 或突出生殖器官的,并把这类出版物拿 到社会上发表、贩卖、公开传播的就是黄色、色情的出版物,应追究法律责任。

  其实,有关经营者说的再冠冕堂皇,说到底无非是最大限度地获取“人体写真”利益。且不说这些影楼的这种经营业务是否法规允许,更担心如果有不法商人趁机大量复制、散发传播,甚至威胁,借此牟取暴利,对当事人后果恐怕不堪设想。在此,笔者仅提醒在学校女大学生“跟风”要慎重,在追求前卫时,要多一防卫的心。

  (感谢中国教育在线校园通讯社信阳师范学院通讯员邱新亮供稿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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